一家三口家中遇害,一男子因强奸、杀人两项罪名被判死缓 最高检介入后改判无罪
8月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,该批案例共5件,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,且均为刑事再审抗诉案件,其中“谭某义故意杀人、强奸再审抗诉案”值得关注。
一家三口遇害,一男子被判死缓后申诉
据悉,原审被告人谭某义,男,1954年11月出生。被害人谭某旺,男,殁年58岁。被害人王某英,女,殁年55岁。被害人谭某娜,女,系谭某旺、王某英之女,殁年15岁。
1993年7月17日下午,谭某旺、王某英、谭某娜被发现在家中遇害。因7月16日晚谭某娜在谭某义家借宿,谭某义被列为重大嫌疑人。

▲资料图
1999年3月4日,河南省周口地区(现周口市)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。12月14日,周口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谭某义提出上诉。2000年5月18日,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谭某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,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2002年1月1日,周口市中院重审后认为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,为灭口而将谭家三口先后杀死的基本事实清楚,以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数罪并罚,判处谭某义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谭某义再次上诉。2003年7月31日,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谭某义入狱服刑后,其本人及家属曾多次信访、申诉。2017年5月25日,谭某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
原生效裁判认定,1993年7月16日22时许,谭某义对在其家借宿的谭某娜心生歹意,将其强奸。因怕事情败露,谭某义产生杀害谭某娜父母之念。7月17日凌晨1时许,谭某义携带作案工具,潜入谭某旺家,采用镰刀砍、钝器砸等手段杀害谭某旺、王某英,将砍断的镰刀头及镰刀把丢弃在现场,后返回家中。谭某义害怕谭某娜怀疑自己,便于当日早晨尾随起床返家的谭某娜,在谭某旺家杀害谭某娜,后将尸体吊于房梁。作案后,谭某义用铁锨铲取谭某旺家厨房的草木灰掩盖现场血迹,锁上堂屋门后逃离现场。
最高检认为有罪供述真实性等存疑,提起抗诉
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后,经审查认为,谭某义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,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可能。2018年11月15日,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。
一是全面审查原案卷宗,实地查看案发现场,多次讯问谭某义,发现原案讯问程序不规范,谭某义有罪供述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;询问主要证人,全面核实证据,认为谭某义的无罪辩解存在一定合理性。二是作案工具镰刀把上提取的两枚血指纹,经重新送检指纹照片,鉴定机构认为指纹特征少无法鉴定;谭某义家门板上提取的血迹,原鉴定仅能证明系A、B类血型物质,不具备唯一性,在案客观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。三是镰刀头、镰刀把、绳子、被害人衣物等重要物证下落不明,因时过境迁,穷尽手段也无法补充到新证据。
复查后认为,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,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,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,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。2020年6月18日,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全面核实原案证据,实地查看案发现场,提讯谭某义,询问相关证人,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办案情况,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和谭某义家属意见等。综合全案证据,认为谭某义有罪供述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,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,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正确。2022年3月1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最高检三点抗诉理由,被告人终改判无罪
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,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实施故意杀人、强奸行为,原判确有错误,应予纠正。
1. 本案欠缺客观性证据。一是尸体检验报告显示,因检验时尸体已出现腐败,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。在案证据也没有谭某娜内裤、阴部擦拭物的提取及送检记录,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谭某义实施强奸行为。二是现场提取的凶器镰刀把上的两枚血指纹可检出特征点过少,不具备鉴定条件;谭某义家门板上留有4处血迹,均检出A、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,且没有提取笔录,提取程序不规范,谭某义为B型血,被害人谭某旺、谭某娜为AB型,王某英为A型,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指向性,不能确定系谭某义所留;谭某旺、王某英尸体有多处重创,现场存在多处喷溅血迹,但未提取到谭某义带有血迹的衣服。
2. 谭某义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。谭某义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系被拘留4天后形成,其称被拘留后即作无罪辩解,但卷宗中无相关笔录。谭某义本人具有阅读书写能力,但经鉴定,有罪供述签名非谭某义本人书写。同时,还存在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未签名以及疲劳审讯等问题。
3. 谭某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,真实性存疑。一是有罪供述是在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形成之后作出,其在第3、4、5次讯问中逐步供认拖动谭某旺尸体,用被子衣物等覆盖王某英、谭某旺尸体,镰刀头与镰刀把断开、丢弃镰刀把的位置,吊谭某娜绳子的绳结位置以及用草木灰覆盖血迹等细节,属于“先证后供”,与现场勘查笔录、尸体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从互相矛盾到渐趋一致。二是谭某义先后供述了匕首、镰刀、斧头等多种作案工具,但未提取到匕首,提取到的斧头不能形成被害人王某英尸体伤痕。三是谭某义多次供称强奸时谭某娜穿的是裤子,与尸体检验报告及谭某真(谭某义大女儿)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谭某娜穿的是裙子相矛盾。
综上,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系“先证后供”,存在供证矛盾,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,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,客观证据不能确定谭某义与案件存在关联,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,未能达到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,原有罪判决确有错误,应予监督纠正。
抗诉后,2022年7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。11月5日,河南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12月16日,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,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,撤销原有罪判决,宣告谭某义无罪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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